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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租赁环保设备是否享受所得税优惠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14-03-27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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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资租入的环保设备如果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范围,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可以享受按设备投资额的10%抵扣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的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包括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融资租赁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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